時間:2018-02-05 10:21:25 閱讀數:27192
對于因身份、行為、年齡和身體狀況等原因,在旅途中需特殊禮遇或照料并符合一定運輸條件的旅客,如重要旅客、輪椅旅客、擔架旅客、無成人陪伴兒童、老人、盲人、聾人、孕婦等特殊旅客,我們建議您乘機前提前咨詢航空公司售票處。
無成人陪伴兒童
年齡在五周歲至十二周歲的兒童需要單獨乘機時,應在購票前向航空公司申請無人陪伴兒童服務。航空公司對每個航班上無人陪伴兒童數量有明確限制,為了確保旅行的順利,請務必提前申請,航空公司將為您提供滿意的服務。
孕婦旅客
懷孕不足32周的孕婦,除醫生診斷不宜乘機外,航空公司按普通旅客接受運輸。
懷孕超過32周不超過35周的孕婦,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有"適宜乘機"字樣的診斷證明書,方可乘機。診斷證明書應在乘機前7天內填開。須在航空公司售票處提出申請。
懷孕超過35周的孕婦,航空公司不予承運。孕婦乘機有一定危險性,為了您的自身安全,如選擇乘機,應如實向航空公司說明情況,如因未如實說明情況而出現意外,航空公司不會承擔責任。
新生嬰兒
由于新生嬰兒抵抗力差,呼吸功能不完善,飛機起飛、降落時因氣壓變化大容易對其造成傷害。因此航空公司規定新生嬰兒出生不足14天,早產嬰兒不足90天,不能乘機出行。
病殘旅客
病殘旅客是指由于身體或精神上的病態或缺陷,在上下飛機、飛行途中及在機場地面服務過程中無生活自理能力,需要他人予以單獨照料或幫助的旅客。
病殘旅客要事先在航空公司售票處提出特殊服務申請。
重病旅客要提供醫療單位出具的適宜乘機的證明,經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購票。
傳染病患者、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,航空公司有權拒絕運輸,希望您能夠配合并予以理解。
殘疾旅客
為了更好地保障殘疾人的航空出行,民航局發布了新修訂的《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》。修訂的《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》將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修訂的《辦法》進一步規范了殘疾人航空運輸的管理和服務,保護殘疾人在航空運輸過程中的合法權益。除安全和法律另有規定外,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不會被拒絕運輸。如需要特殊服務時,請事先向航空公司提出申請,航空公司會為您提供上、下飛機及銜接航班的協助服務。
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需要承運人提供下列設備設施或服務時,應在定座時提出,最遲不能晚于航班離站時間前48小時;并應在普通旅客辦理乘機手續截止前2小時在機場辦理乘機手續。
1、供航空器上使用的醫用氧氣;
2、托運電動輪椅
3、提供機上專用窄型輪椅;
4、為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團體提供服務;
5、攜帶服務犬進入客艙。